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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 同时使教职工 进修 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修订本暂行规定。
一、进修类型
(一)学历(学位)进修: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岗位培训: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课程进修、国内学术访问、科技合作、高级专题研讨班、骨干教师 进修 班、进驻博士后工作站或流动站等;
(三)其它培训:由校内外组织的其它业务培训。
二、进修计划
(一) 进修分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三种形式。凡脱产或半脱产形式或由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 进修均须纳入学校教职工 进修 计划。
(二)各学院(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本部门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认真制订本部门教职工进修计划。进修计划须明确 进修 对象、进修类型、进修内容、进修形式等。每年六月中旬,各学院(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 进修计划报人事处初审,并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三)各学院(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及 进修人员应服从学校的 进修 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和完成 进修 任务。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各学院(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及进修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进修 计划,须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各学院(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年度人员进修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
三、进修原则
(一)学历(学位)进修
1.本科毕业来校(留校)工作的人员,工作满三年方可进行学历(学位)进修 ;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须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方可进行学历(学位)进修 或其他类型的进修;已获得某一层次学历(学位),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申请报考学历(学位)进修 ,原则上不得连续报考。
2.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其报考专业或研究方向原则上须符合本岗位工作性质,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教职工跨学科(专业)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若遇学科(专业)不属人员所在部门,须征得原部门和拟调入部门的同意后方可申请,从进修开始起, 进修人员由调入部门管理。
3 .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报考国家统配研究生,须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违约手续后方可办理进修的有关手续。
(二)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
1.对人员提出的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进修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在进修计划内安排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
2.课程进修原则上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优先原则
1.优先考虑专任教师的进修申请。
2.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的进修申请。
3.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紧缺专业、新建专业教师的进修申请。
4.优先考虑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人员的申请。
四、进修经费
(一)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可报支培养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二。攻读硕士学位且在校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可报支培养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课程 进修 、国内学术访问、高级专题研讨班、骨干教师 进修 班等的培训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
(二) 进修的书本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三)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进修任务,个人需向学校赔偿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五、进修管理
(一)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相应的进修协议,实行合同契约管理。进修协议包含进修费用、进修时间、回校服务期、 进修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人员进修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受影响。
(三)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同时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5000元。
(四)人员进修期间,均需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五)人员在进修期间提出的辞职、调动申请,一般不予以批准。若辞职、调动,需向学校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学校已支付的全部的培训费用;以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时的月工资和月平均生活补贴为基数、以学制对应的月份数为倍数而得的金额。
(六)人员进修结束后未回学校工作,需向学校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学校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人员工资、进修补贴、各项福利等累计额的两倍。
(七)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回校工作,其服务期为:硕士三年,博士五年,其它类型的进修为起讫时间的两倍。 进修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前未完成的合同服务期累加。
(八)对在进修期间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但在服务期内违约的人员,其赔偿金额根据已服务年限按线性比例相应减少。对在进修期间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但在服务期内违约的人员,其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人员工资、进修补贴、各项福利等不作为赔偿基数。
六、进修手续
(一)个人填报标准格式的 进修 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 ( 室、所 ) 、部门、直属单位,由学院 ( 室、所 ) 、部门、直属单位确定进修人员名单,汇总后报人事处。凡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申请进修的,由人事处汇总后报组织部初审,其余人员由人事处初审。人事处将初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二)凡申请学历(学位)进修及岗位培训的教职工进修前均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进修协议书》。
(三)脱产、半脱产 进修人员录取后,需与所在部门进行工作交接,到人事处办理进修离岗手续,所在部门应在考勤表上注明。
(四)教职工脱产、半脱产进修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每学期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进修情况至少一次。
(五)人员进修结束后或中途回校工作,应将进修结束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所在部门出具的回校工作证明材料交给人事处,办理重返岗位等有关手续。
七、其他
(一)未列入进修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报考并被录取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扣发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同时向学校赔偿违约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处分或除名。
(二)出国(境) 进修 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除前述类型外,组织部门安排的干部培训不在此暂行规定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本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开始进修的人员适用本规定。对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进行的各类进修,按原签订的有关进修协议条款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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