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人〔2005〕33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出国(境)进修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出国(境)进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出国 进修 管理办法 通知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南通大学出国(境)进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境)前手续办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进修的各类人员,须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1、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签订协议书及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2
、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其中出国(境)期限为3个月以上留学人员,须同时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参照省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有关规定。
3
、自费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对未满服务期的人员,须根据未服务的年限(按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缴纳保证金。
4、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须办理自费出国(境)有关人事方面手续。对未满服务期的人员,须按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缴纳保证金(或违约金)。如本人系其他出国(境)人员的担保人,则须依法更换担保人或将担保责任折算为现金作为保证金暂存学校。
二、出国(境)费用及有关待遇
1、国家公派和省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国际往返旅费、杂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公派人员的国际往返旅费、杂费等参照省公派规定或根据有关协议办理。国内往返旅费在按期回校后可由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2、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资缓发;自费公派和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自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3、各类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工资停发,回国后不再补发。
4、各类出国(境)人员的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三、出国(境)期限与逾期处理
1、各类出国(境)人员批准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出国(境)期限原则上不予延长;确因业务需要申请延长者,需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对方的邀请信,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申请延长,学校最多保留公职一年。
2、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视为自动离职,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人员,学校予以除名,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3、逾期回国(境)人员如申请恢复公职,须经学校讨论决定。
四、回国(境)后待遇及有关政策
1、出国(境)进修人员期满回国(境)后应在两周内到所在单位及校人事处报到,回校工作时间自报到之日起算。
各类出国(境)进修人员回校后有关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不含学历、学位进修)按期回校后,学校补发其出国(境)期限内的档案工资。
自费公派、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将其出国(境)期限内(最多一年)的档案工资作为奖励,并返还其出国前所缴的保证金。
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后,学校将其攻读博士期间(最多三年)的档案工资作为奖励。
2、各类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回校工作服务期限为批准出国(境)期限的两倍。出国(境)进修人员回国后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再次申请自费出国(境),须按协议偿还有关出国(境)的费用、违约金或交相应的保证金。其赔偿金或保证金的总额为下列各项的总和:学校支付的出国培训费(准备出国和出国期间的培训费)的两倍、国际国内旅费和补发或奖励的工资等。
五、根据江苏省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境)留学因故不能成行者,如要求退还其赔偿费或保证金的,须将护照暂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出示市公安局已注销的护照,方可办理有关退款手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