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国交〔2004〕11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因公 出国 管理办法
抄送: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群团组织。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90份)

南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及出入境管理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的界定及类别
  凡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国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1、国家、省公派留学
  派出渠道:系指由国家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等。
  2、单位公派
  派出渠道:学校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
  派出类别:进修(学历和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3、自费公派
  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的出国(境)人员,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人员。
  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后、讲学、兼职等。
  二、出国计划管理
  1、三个月以上长期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的管理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而有序地开展,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计划管理,教师出国留学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学校根据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省、校际交流计划,制定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按学校下达的分配限额,根据选派条件,通过严格的政治业务考核,推荐初步人选。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
  2、三个月以内短期公派出国计划的管理:
  (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学术交流、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本人提前三个月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
  (2)学校组团访问、校际交流、教育考察等出国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3)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性任务出国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条件
  1、长期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突出,有培养前途。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校工作满五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工作满三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工作满一年。大、中专毕业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派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但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七年以上的业务技术骨干。
  (3)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或接近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出国留学的外语标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4)公派留学人员的年龄和职称条件按照相关渠道的申报要求执行。
  (5)近三年的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6)来学校后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必须符合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
  (7)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选派文件规定的选派条件。
  2、短期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条件: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职人员。不受年龄和工作年限限制。
  (2)工作出访,可根据任务需要选派合适人选,不受工作年限和学历、职称限制。
  (3)校际交流、组团访问、教育考察等出国(境)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派,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4)短期出国(境)进修、学术交流、教学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等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受理和审批原则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学校按照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
  1、申请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首先须经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同意。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要成立出国(境)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确定本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出国(境)人选。
  2、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出国留学计划,组织选拔、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
  3、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根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组织选拔、推荐,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有会议邀请函,且要在会上宣读论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科技处审核,主管科技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校长批准。
  5、计划内校际交流、组团出访、教育考察等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学院选拔、推荐,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申请短期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讲学等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和相关工作的主管校长批准。
  7、校际考察、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出访,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须经党委组织部会审。
  五、审批程序及出国(境)手续办理
  1、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需提前三个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2、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发展及工作需要,按照上述审批原则和选派条件,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含所在党组织政审意见)。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分类提交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
  4、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
  5、省主管部门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政审批件。
  6、各类出国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
  7、各类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三个月及以上)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按协议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办理准离校手续后,方可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出国任务批件。
  8、财务处在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会签的准离校通知后,负责办理出国(境)换汇手续。
  六、出国(境)人员的费用管理
  1、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2、纳入省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3、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费用,参照省公费派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4、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需根据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和保证金,并与人事处办理经济关系结算、人事关系处理等手续。
  5、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内的工资发放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
  6、自费出国人员自其出国的次月起停薪。
  七、回国后管理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办理销汇、费用结算手续。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回国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2、护照管理:
  为了加强对已回国的因私护照持有者再出国的管理,因公派出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者,在其护照有效期内回国的,应将其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为保管。副处长及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为了防止出国人员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根据《南通市因公护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公派出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者,在其办理因公护照前,须将所持的因私护照交发照机关暂时保管,待其回国后交回因公护照时换回因私护照。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00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