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2005〕39号

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
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聘请 教授 暂行规定 印发 通知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智力资源,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我校办学水平,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同时,为了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教授称号: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科、专业中有很高知名度,研究成果与学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的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可聘为客座教授: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水平高,有较高知名度,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果;
  3、能够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4、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知名专家学者可聘为兼职教授: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水平较高;
  3、能够承担一定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工作;
  4、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四)对学校规划、建设、发展提出重大指导意见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学校根据需要可聘其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二、程序
  (一)部门提名。各学院(室、所)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经学术分委员会分会讨论,提出拟聘人选。
  (二)同行评议。人事处根据建议人选情况,聘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进行的合作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同时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三)集体决定。组织相关专家组对拟聘人选进行评审,并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或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学校聘任。学校发文通知并举行聘任仪式。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三、待遇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可享受一定的待遇。
  四、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