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人事处文件
通大处人[2005]3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临时性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临时性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人事处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临时性用工 管理 暂行规定
南通大学人事处                 2005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南通大学临时性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性用工队伍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进而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临时性用工是指学校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一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
  二、根据岗位工作要求、技术强度、业务素质、管理责任大小,全校临时性用工分为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两类。普通工种执行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技术工种在此基础上浮100—300元。
  三、人事处负责临时性用工计划、工资标准的审核,并代表学校与南通市相关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及管理费。劳务公司与临时性用工个人签订合同,并负责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用工部门负责临时性用工的日常管理。
  四、各用工部门只有在编制许可的前提下方可使用临时性用工,满编、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性用工。部门申请使用临时性用工必须填写《南通大学临时性用工申请表》,说明用工理由、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要求、用工条件、需要数量等,送人事处审批。临时性用工的招聘由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委托劳务公司根据条件进行。
  五、临时性用工不享受寒暑假,在使用期内遇寒暑假,各用工部门须安排其工作。
  六、各用工部门须指定专人按学校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性用工进行考勤登记,按日如实填写《南通大学临时性用工考勤表》,考勤时间为上月的二十六日至当月的二十五日,每月月底前(遇节假日提前)交人事处,作为计发临时性用工工资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协议期满,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对临时性用工的工作表现、劳动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务输出协议。
  八、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等单位在参照本规定的基础上,自主使用、管理临时性用工,并将临时性用工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劳动法规为准。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