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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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2]50号)和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管理的通知》(苏职称[2003]1号)精神,规范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实行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原则
   1、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必须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各学科专业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同时考虑到学校其他方面工作的需要,对教师和教师外其他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进行分类设置。坚持按需设岗、保证重点的原则,以有利于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和梯队建设,有利于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有利于全校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和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协调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2、根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情况和结构比例,分别确定专任教师(含科研为主的教师)系列与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处理好专任教师系列和教师外其他系列结构比例的协调关系。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的标准
   根据各专业、学科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实际,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数控制在全校教师编制数的45%以内,其中正副高职比为1:3~1:4,并在一定时期内按如下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专任教师(含科研为主的教师)系列
   专任教师中教授(含研究员)、副教授(含副研究员)职务比例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40~45%,教授与副教授的比例为1:3~1:4。根据各学科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教师队伍的实际,目前暂时按以下四类确定结构比例。
   第一类: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教授与副教授的职务比例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45~55%,教授与副教授的比例为1:1~1:2。
   第二类:硕士点、校级重点学科,教授与副教授的职务比例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35~45%,教授与副教授的比例为1:2~1:3。
   第三类:主干课程的学科,教授与副教授的职务比例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30~40%,教授与副教授的比例为1:3~1:4。
   第四类:一般学科,教授与副教授的职务比例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25~35%,教授与副教授的比例为1:3~1:4。
   各类学科近3年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其高级职务比例结构则按其高限计算,无省(部)级课题的学科则按低限计算。
   2、教师外其他系列
   (1)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比例为核定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定编数的30~40%,正副高职比为1:3~1:4。
   (2)工程、实验、图书资料(含出版、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比例为相应系列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定编数的20~30%,正副高职比为1:5~1:6。
   (3)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比例为相应系列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定编数的15~30%,正副高职比为1:5~1:6。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法
   1、教师系列岗位设置
   (1)、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原则上以二级学科为基本设岗单位。设置高级岗位的二级学科,必须有比较成熟的设岗基础,有合理的学科梯队,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规模较小的专业则按一级学科或以学院为单位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
   (2)、博士点、硕士点学科,且是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及承担培养博士生、硕士生任务、教学科研工作、梯队等情况,设置教授岗。
   (3)、对近几年拟申报博硕士点的学科,可适当增设教授岗。
   2、教师外系列岗位设置
   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以系列为设岗基本单位,严格按确定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比例结构设置高级职务岗位。
   3、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海外归国人员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的调整与管理
   1、岗位设置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时,本着“分年计划、逐步到位”和“实事求是、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理顺岗位设置的理想模式与现实情况的矛盾,过渡期间内增设少量激励岗,以利于优秀拔尖人才的成长。
   2、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并聘任为高级职务后,均占相应系列的高级岗位数。
   3、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岗位使用时,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扶持某些新兴学科的发展。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试行一个时期后,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培养人才情况等作出必要的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正式实施。
   五、本暂行意见由南通大学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